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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例一休:特休可採曆年、周年或會計年度

2017-03-18 02:06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/台北報導

記者曾吉松/攝影

勞基法一例一休引發民怨,勞動部昨(17)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內容,釋出善意與彈性,企業可採曆年、周年或會計年度執行特休假。

在曆年制情況下,若勞工未能在結算日(即12月31日)前休完,經勞工同意,可適度延到下一年度排休。

因勞基法明訂,特休假未休完,須結算並且折成工資給勞工。一直以來,勞動部強調,特休假不能遞延;但昨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,允許企業採曆年制結算,且經勞工同意,可以適度延後特休假。但官員強調,僅約延至半年至一年放,勞動部不會允許無限度遞延。

勞動部強調,特休假計算向來都是到職日為基礎,但回應企業界的要求,只要給假不低於勞基法、並與勞工協商後,勞動部允許企業按曆年制和會計年度結算、排休特休假。

所謂周年制即「到職日」結算,因此勞工特休假結算日可能都不一樣。而曆年制則是指特休假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計算、排休,並在12月31日結算。

舉例來說,某勞工是在2017年7月1日到職,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的6月30日,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三天特休假,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一年可再獲七天特休假,於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排休。

若企業採用「曆年制」算法,則勞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三天假之外,滿一年的七天可照比率給3.5天,合計6.5天;2019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.5天,再加上下一年度十天特休假,照比率給予五天,合計8.5天,以此類推。曆年制分段合計的總天數不得低於勞基法。

官員也指出,曆年制下的特休假係按兩段式合計,以上述勞工為例,2019年特休假是3.5加上五天,合計8.5天;但經過勞工同意,可調整成4+4.5天、2+6.5天、0+8.5天等等方式來放特休假,在此情況下,和周年制相較(因曆年制結算日通常會晚於「到職日」結算),特休假已適度遞延半年。

而到了12月31日結算日,官員說,最好是將勞工未休完特休假結算、折成工資;但是,若經勞工同意,2019下半年未休完的特休假,亦可延到下一個年度休。

經濟日報提供

資料來源:聯合財經網 

勞動部資源:
※ 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
※ 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
※ 加班費試算系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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